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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刚毕业的学生,2007年12月份与某铁路局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当时单位没有说明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和职业危害。就业心切,和他们签了五年的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合同规定违反约定期限,一年交两千的违约金,在试用期按未满五年计算,去了以后单位对我们进行了两月的培训,我现在还在实习期,但感觉身体不适应这份工作,想要解除约定,单位要我交违约金10000元和培训费4000元,现在新劳动法出台了,上面规定和这有矛盾,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请律师给我些帮助,我万分感谢

其他 2008-12-18 0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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