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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这段时间有件事情困惑着我,事情是这样: 一个朋友(乙),他的银行信用记录很差,不能在银行贷款,于是让我帮他签名做借款人贷款,担保物是他的土地,当时无知,想着是他的担保物,就没有写其它任何文字说明是帮他借款,借款是2004年10月,期间的利息也是我帮他到银行缴纳,2006年10月20是还款日,乙提前到银行自己办理还款,我没有到场,所有的还款手续都在乙那里。近来跟另一朋友说起这事,给他吓我一跳,他说:乙是担保人,法律上的借款人是我,因不是我到银行办的手续,他代为还款,可以起诉我把那笔银行借款还给他。请问,是不是根据担保法,如果乙提出要求的话,这笔贷款需要我还给乙,另外,这种情形是否有两年的诉讼时效(现今已过两年),本人不用再担心乙会法律上追还这笔贷款?

其他 2008-12-17 2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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