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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确实因我单位的人事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单位6年未与我(其他人员都签有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奖金劳动保险等什么都正常支付给了我.因本单位发生重要情况,我的工作岗位已不需要,本人又无劳动技能不能胜任别的岗位,单位要求辞退我的工作,我根据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提出要对未签订合同的所有年内支付每月支付我双倍的工资作为 补偿.为此想求教以下问题: 一是单位提出,单位虽然未与本人签订合同但在工资奖金劳动保险等什么都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视为具备了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地位或部份的劳动合同地位,我单位的这个理由成立吗? 二是单位认为本人也从未要求与单位签订合同为由,认为我认同单位与我的劳动关系,未签订合同有单位的责任也有我的责任.单位是工作上的失误造成,本人的责任是在一切正常支付给我的情况下可视为正常的劳动关系,是本人默认认可,这对吗? 我真不知道怎么办?对上述问题可以给我指教吗?谢谢啦

其他 2010-12-17 13: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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