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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和现在的公司(xx车辆有限公司,国企)解除合同,我签的是3年的合同,工作满13个月后,递交辞职报告,申请一个月后正式离职,得到领导批准签字!!办理辞职手续的时候,要求我交纳违约金,数额为辞职前12个月的所有劳动所得,我已经交纳,并办了辞职手续!申请劳动仲裁后,开庭后仲裁员给我打电话,说我虽然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说只要合同没有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约,而且我以合同法为依据的要求都不接受,说劳动争议根本不适用合同法我认为:我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30天申请的辞职,同时我的辞职报告得到领导的签字同意,也就是说,对我辞职一事,单位和我已经答成合意,同意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我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所以我认为我是依法依约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归于无效,合同都已经无效,自然不存在违反,所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我主张我签署的劳动合同有关违约责任承担的规定无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选择一个,可是我签的合同却规定我要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这和合同法相抵触,所以应是无效条款。另外,根据合同发有关违约金数额的限制规定,说明我国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赔偿性质的,而开庭的时候,我原公司无法对我造成的损失做任何举证,所以我认为,我不应该交纳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8-09-04 15: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你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合法,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如何赔偿?
    (1)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的,受伤职工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赔偿全部的工伤待遇。
    (2)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
    (3)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4)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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