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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了,目前的合同将在12/31/2015年到期,现在我怀孕了。我们部门是处理美国订单不需要出差所以跟供应商客户都是通过邮件电话沟通,现在部门裁的只有4个人了。同时深圳也有和我们昆山一样的部门,她们是处理欧洲订单的。公司在本月19号通知我们4个说我们的工作要移交给深圳部门处理,因此昆山的部门就不需要了,与此同时,深圳已经先后招了3个人。我们部门其他3个同事已经签了解除合同书并会获得经济补偿金。对于我,因为我和公司说我怀孕了,所以公司说不用和我解除合同,但是强调我现在的职位是多余的,所以目前职位在12/31/2015号结束,同时要求给我转岗,薪水不变。我在本月19号有书面提交申请要求公司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至今一直没有答复我。另外公司说下周四12/3号和我谈转岗的事情,这个礼拜就一直逼着我写交接计划,并且在12/18号之前将目前工作交接完。我想问下,我可以拒绝转岗吗?没有签订任何文件之前我可以拒绝写交接计划而不交接工作吗?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我原部门原职位签订吗?非常感谢!

其他 2019-03-18 16:1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字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要注意保留证据,方便举证。
  • 可以拒绝转岗
  •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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