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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是:买受人前两年因经济问题交了首付后就一直不办按揭,合同是2009年11月签的,到现在房价涨了,买受人又想要回房子,但按揭已办不了,想按两年前的价格一次性付完余款,但开发商不愿意,要按现在的市场价卖。请问,关于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买受人在不能办理按揭的情况下,愿意一次性付完余款呢?那么这个合同是不是可以继续履行?开发商不同意履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其他 2010-12-18 1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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