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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朋友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合同中,限制期限为2年,约定补偿方式为在职期内每年一次性补偿,但补偿金额没有达到其年收入总额的1/2。后来单位要求变更补偿金的发放方式(改为在每月的工资内发放,并要求将月工资总额的20%变更为考核奖金),我朋友没有接受变更后的补偿方式,拒绝签订补充协议,但单位还是按其要求实施了变更。请问这样的竞业禁止协议对我朋友还有约束力吗? 2.我朋友最近准备去一家与原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上班,这样会算违约吗?希望能指点指点,谢谢!

其他 2010-12-20 1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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