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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份因朋友(我现任的合伙人)当时同别的股东承包了一项工程。因资金不足并邀我合伙投资(暗股)私下交易。因平常朋友关系密切在投入此笔款的同时忽略了合伙人写下的收条。收条的写法是:收条今收到某某人投资某某工程项目部款多少万元。收款人姓名:某某日期:2013年4月13日并没有加盖某某工程项目部的公章。2015年8月份此项工程已完工且可以清算结帐了(才了解到某某工程项目部它只能代表该项建设楼房及开发商和施工方便于办公的场所统称、并不存在有此项单位名称)。现一再的找多种介口来推脱结帐时间同时不提供任何收支明细帐。给出的答复就是他什么都不知情把所有的一切责任推往项目部。还特意强调说你去打官司都没关系的。请问此种收条的写法它属于诈骗罪吗?我该走怎样的法律程序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限额?

其他 2015-12-03 2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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