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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十四小时、休二十四小时、每月上三百六时个小时、底薪一千、工资是多少、怎样算合理、有那位律师能接。

调解 2010-12-23 15: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按约定,但该约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960元,没有约定,按实发工资一千为基数来分别按一点五倍、二倍、三倍来计算.
  • 支付加班费,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可以主张加班费
  • 加班时间太长了,可主张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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