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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郭*是雷*的朋友,雷*是赵*的朋友,赵*与唐*是同事,唐*是唐*天的战友。2005年9月初,郭*找到雷*,说紧急需要10万元钱,利息可以高点,雷*于是找到赵*,并通过赵*的同事唐*联系到唐**天。2005年9月12日雷*以自己的名义向唐*天借款10万元,借期为三个月,并写下了借条一张,仅保存于唐*天处。除书面约定外,当时还口头约定的利息是月息3分。为保证款项的安全,郭*拿来了浙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并盖了**汽车租赁公司的章,并将五本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交给了唐*天,但未进行登记。同时郭*还将一辆刚刚做了临时牌照的奇瑞汽车开到了唐*天家中,表示若不还钱,车就归属唐*天,但未交付车辆的其它凭证。以上情况发生时,上述人员均在场。2005年12月10日雷*无法还钱,于是单独找到唐*天要求延长借款的期限,并在借条上写下有关内容。2006年唐*天向浙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对五辆汽车进行抵押登记,**公司不予理睬。2007年1月25日,唐*天向法院起诉雷*。开庭时,赵*出庭作证,唐*未出庭作证,只是写了一个情况说明,内容与赵*陈述相同。同时唐*天在法庭上表示当时并没有同意延长还款期限,雷*也表示确实是在没有完全说好的情况下,他就写了有关内容,没等他写完签名,唐*天就将借条拿回去了。假定你是雷*聘请的律师,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答辩状。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

离婚 2015-12-07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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