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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农村分家时,订立了这样的分家协议:弟弟分一处新房,分给我一处旧房,因我分的是旧房并补贴给我新旧房的差价6000元。6000元由二老出3500元,分新房的弟弟出2500元。两年后我用钱时,父亲将6000元现金送到我城里的家里,并明确表示有他们二老的3500元,,弟弟的2500元,是给的我分家的钱。可现在父亲在法庭上只承认给我6000元现金,说是帮我的钱,不承认是补给我的旧房差价。我大姐和分家人都分别证明兑现给了我新旧房的差价6000元。我起诉父亲,请求法院判分家协议有效,且将我分房产判令给我。若我们当年的分家是赠与行为,有律师说如果法院一旦认定了兑现给我新旧房的差价,父亲将不能要回他的财产份额。请问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他 2015-12-09 14: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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