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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岁老人在上班的时候被客户打了导致腿断了,现在应该要求怎么赔偿?

其他 2015-12-11 14: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可以找肇事者索赔也可以找老板索赔,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追问】丁律师,您好!非常感谢你在百忙之中给我们了这么专业的回复!还想再问您一下,现在我爸爸在医院刚刚做完手术,因为手术的费用目前都是她们老板暂时垫付的,现在老板提出让他就这样出院。先回去修养。我们应该要求怎么处理呢?我爸爸的工资是1800元,医生说保守修养也最少3年。请问我们具体应该要求赔偿多少金额合适呢?谢谢您麻烦你给个建议好吗?
  • 您好,建议起诉对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向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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