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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5年1月15日与村签约扩建电站合同,合同期限30年。镇下属企业要我让他投资扩建前面6年让他收回本息后从2001年7月份开始给我百分三十的有偿股份分红,到至今分文不给,2015年10月要起诉这家企业返还我股份转让分红。是否可用民法通则167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

其他 2015-12-11 15: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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