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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22:00,我妹妹因公出差,在返回途中遇大货车追尾,车上3人当场死亡,事故认定大货车全责。我妹妹单位在长沙市,事故在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现在均未结案。 请问:1.工伤和交通赔偿能否兼得,各按哪个地区标准执行; 2.工伤能否按照2011年新标准执行,如能怎么能做到; 3.新标准的确切执行时间。

综合法律 2010-12-26 19: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给你的意见如下: 1、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交通事故赔偿按云南省的标准执行,如果湖南省的标准比云南省的高,那么死亡赔偿金可以按湖南省的执行;工伤事故赔偿按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 2、工伤赔偿只能按事故发生时的标准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做到。
  • 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交通事故赔偿按云南省的标准执行,如果湖南省的标准比云南省的高,那么死亡赔偿金可以按湖南省的执行;工伤事故赔偿按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详情可以来电咨询我。
  • 1、能够兼得,按高标准地区执行。 2、不能 3、你说的标准现在应该还没有出来,现在执行的是2010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
  • 可以兼得。交通事故按照事故地标准。可以按照2011(考虑工伤认定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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