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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我在A市租了一套房子,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租期2年,房租每年一次性付清6千元,押金2千元。签订协议时房东在一条款后手写加上不满2年押金和房租不退,但口头上约定特殊情况除外(因都是年轻人,充分信任,未较真),2010年7月工作调动到B市,调动之前2个月我就通知了房东,她也说没问题。搬家的时候房东说她不在,让自家老太太去拿钥匙,老太太说话很客气,看起来很好,我就把钥匙先给她了。后来给房东打电话谈押金和剩余房租的事,她只是答应就是不给面见,再后来干脆不接我电话,打她家老太太电话,老太太说我把她家东西都弄坏了。我没用弄坏一样东西,她家的热水器本来就是坏的,刚开始入住的时候也给房东说过,她说你要用自己找人修,我也一直没用。现在这种情况怎么办?我给她充分的信任,她却如此的见利忘义!虽然不到4千块钱,但对于工薪阶层也是不小的数字,更重要的是,不想让这种人白白的把钱赖走。。。

其他 2010-12-27 2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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