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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陈*,澄海本地人。我母亲谢**于2015.08.27日在澄海区**路与**路口即**门口架自行车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秀夫路口向左转弯时,被一只小车发生追尾碰撞,该小车自东往西方向从后面驶来撞到驶自行车的我妈妈,造成我妈重伤倒地,二车不同程度损坏。随后120到场,交警也到场勘查,询问笔录。裁定当事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致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我妈行驶自行车没有靠路口中心点右侧提前转弯,是本事故次要原因。我妈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三项规定,当事人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负主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我妈移送汕头附属二接受治疗,经检查我妈腰椎T1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上缘骨质稍塌陷。当事人当天支付3000元,随后以身上没钱需回家找钱为由回去,随后交警去询问笔录,出于医院病人太多,我妈只能安排左走廊,而且我们家人往返澄海和医院不方便,三天后我们转院到澄海中医院,共你院49天,期同当事人不闻不问,向他索取医药费用时也小没钱为借口,称到时保险会给钱,问交警,交警也说你们家属可以先垫交,但是当事人一直没消息,打电话也老说没钱,但是十多天后交警就说要放车,称安规定要放车,如果家属不同意必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等抵压,我们没办法只能自己垫医药费用,住院二个多月,我妈勉强可以起来走动,但生话不能自理,以经济关系提前出院,医院方开了两个月的后续治疗,住院期间澄海平安保险发去了8000元,随后出院。然后交警找我们双方协商处理方案,我方以我妈的实际情况,提出以50000元的赔偿方案,车主不同意,以先垫3000元,然后加上保险理赔的方案,双方各执一词,车主拒绝除保险理赔外再掏钱,请问这案子我们要怎么办,怎样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5-12-22 2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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