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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是河北阳原县人,我们3人于2005年向别人购买集体建设用土地两块(相连,有石头基础)共400平方米,有两个集体建设用土地证.该土地位于县一中校园南墙外,东邻县一中家属房.今年10月该土地被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我们与开发商交涉并给他们看了我们的土地证,他们声称他们是有手续的开发,而且说我们的土地证是假的.我们只好去找城建局,城建局的答复是:他们是根据国土局出的<<土地预审意见书>>做的规划,让我们有事去找国土局.我们就去了国土局,国土局的同志说他们只是根据开发商提供的一份证明出具了<<土地预审意见>>,而这个<<土地预审意见>>并不起多大的作用,并且让我们看了那个证明.此证明内容大致如下:"经双方协商同意,阳原县一中原将新征地最南边一中南大沟家属房最西边的废坑沟抵顶XX元工程款(超出六间责任自负)给XX人.即XX人用工程款向一中买下废坑沟为宅基地.口说无凭以此证明为据.阳原县一中1997.5.20.(一中公章)."XX人于今年将此证明卖给开发商.而此证明所说土地竟然与我们所持有土地证上土地重合.我们的土地四至明确,在国土局的档案里有<<土地申请表>>,<<土地登记表>>,<<地籍登记表>>,没有看到<<批复>>.请问国土局和城建局将此土地划拨出去是否违法?现在开发商已经在做基础,而国土局对此事推脱不管.在这些集团面前我们很弱势,我们该怎么办?

争议解决 2008-12-25 0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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