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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6年7月与工厂合同签到09年7月,而在08年10月份工厂用恐吓主管,工作不突标(实制工厂制度3个月不突标才可终至合同,而我在原来的工作岗位有突标奖的,但掉到其它工作岗位由于不同工种不熟悉那些老员工也说新手是不可能突标的,因此说我不突标只是借口,而我只有同主管争吵,并没有恐吓主管)为由终至了合同,请问这样终至合同合法吗?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诉讼 2008-12-24 1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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