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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7月进公司的,合同公司是从2008年一月一日开始签的,07年公司强制让我们和xx劳务公司签合同一年(2007.1.1-2007.12.31),但是工资是公司发的,应该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目前公司以调动岗位为由,降低职位和工资,逼我辞职,我没有同意,等合同到期我要求终止合同,公司单方面讲如果终止合同,赔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补偿按上海市最低工资2020算,我的目前平均公司大约4000左右,工资是一直打卡的,目前我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经济补偿包含加班费吗?

其他 2016-07-18 0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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