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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二房东,合租的女孩在10月底告知我会搬走,我当时就发布了租房公告,在11月初有几对人来看房,第一次她同意留门看房,结果没有留,告知我她忘记了,第二次她说没有时间,我说可以留门再给你锁上,她没有明确答复是或否,结果第二天门还是锁着的,这样陆陆续续没有人上门看房了,当时我和她说我把剩下的房租退给你,你现在搬走,押金不退,她不同意,后来在11月10日左右走了,11月中旬左右才把房门打开,但是已经没有什么人上门看房了,12月15日才有人定下房子,这期间的房租都是我自己承担,现在我和她结算水电后,告知她需要扣除100元作为房费损失,她不同意,我们的房租是680元一个月的,在11月底协商时,她还说过如果12月初还没有人定下,让她交一个月的房租也行的,现在她又不承认了,合同已过期几个月了,请问我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我该做的是什么?

其他 2015-12-26 1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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