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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武汉一家公司工作。试用期合同写的是2015年11月18日到2015年12月18日,工资=基本工资1500+绩效200+全勤100+车补200+话补200+提成。现在不打算做了,工作期间未迟到,早退,请假。他说我11月,12月份都是都不是全勤,没有全勤奖。十一月的工资为2100/30*11,十二月工资为2100/31*16,因为我工作是做六休二,中途休息的一天也不给我工资,而且因为公司人手不够,19、20、21号我还给公司做了三天事。现在他就给我拿公司制度各种扯。我觉得非常不合理,但是又不知道这个工资到底应该怎么给我算,我自己手里也有试用期合同

其他 2016-01-05 13: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你好,要看合同中有关条款的约定。
    【追问】他开始说是按1500来发,然后11月份给我按13天算的。等我跟他要车补,话补等后,他又说扣除全勤,按2100/30*11算,说是按照员工准则当月不满20天的,中途正常休假不给工资。而这个员工准则在签试用期合同的时候并未告知我,是工作以后我才知道有的。同时,合同上说要离职的话必须提前一周提出,另一条又说不满一个月提出离职按1500来发。而且这个合同没有按手印,类似霸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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