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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甲方签订合同,店铺交付日期2014年六月十二日,合同期限是2014年六月十二日到2016年8月17日。甲方在2015年4月30发文中止合同。我第一次租金是交了一年的,从2014年6月12日到2016年2015年8月17日,如果诉讼时赔偿经营损失,得按什么时间段内经营记录作为证据,提出索赔。哪位律师给讲解一下。还有就是具体应该赔偿哪几个月的经营损失。

其他 2016-01-21 09:0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到 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你好,甲方在2015年4月30日发文中止合同,那么甲方是什么时间收回房屋的?你具体经营到哪一个时间?你的经营额都有具体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么?另外你的合同有没有关于中止合同的有关约定呢?建议你来电咨询,结合你的具体情况详细解答。
    【追问】甲方至今未收回房子,一直拖着,我每天来店铺开着灯,现在大厦所有方跟他们打官司要求可能他们已经解除了合同,所有方要求他们出占地费,他们找我们希望我们撤出,合同里面写了提前收回商铺的,甲方按月租金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有合同的按照合同。平时的经营证据和损失之后的经营结果等
  • 协商不成,到 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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