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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委托居委会招聘人口普查指导员,事先承诺每月1500¥,按三个月发放,工作内容是进行社区内的人口普查工作。结果招聘来的指导员加班加点(几乎没有休息日,很多时候早上、下午、晚上都要工作),仅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就提前完成了任务,明明是高效地提前完成了工作任务,但最后发放工资的时候街道办却以“你们只干了两个月”为由,只发给人口普查指导员两个月的工资,克扣了一个月。多次与街道办协商无果,街道办始终以“你们只干了两个月”为由拒绝补发工资。是否可申请仲裁主张街道办补发一个月的工资和加班费?   街道办招聘的所有人口普查指导员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街道办补发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街道办称“这是短期用工,不需要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以“非全日制用工”为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事实上,人口普查指导员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平均每日4小时,平均每周24小时”的标准,并且是以月为计酬单位,并未计算工作小时数来作为工资发放依据,然后也并未以15日为周期发放工资,甚至连按月发放工资也未做到,而是在工作结束后才发放的。   现在准备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胜算有多少?

其他 2011-10-28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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