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 我是深圳市一家企业的员工,2009年12月21日入职公司工作,2010年8月2日公司以裁员的名义用口头通知的方式将我辞退,当时公司即不支付经济补偿,又拒绝出具书面辞退材料,并且当时还拖欠工资为结算。为此我信访投诉到深圳市劳动执法部门(口头通知辞退、停止工作考勤的第2天,8月4日),劳动局信访接待将投诉批转到公司所在辖区的街道办调节中心处理,但未调节成功。我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裁定我与公司补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公司补偿我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6月前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于我提出的:“公司辞退我,应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时间过半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裁定我不能提供证据是公司辞退我,因此不予认可。 现向您请教:我当初信访投诉的相关过程,可否做为是公司辞退我的证据。谢谢。 另,公司在仲裁答辩时不承认和我存在劳资关系,谎称我与公司的是委托合作伙伴关系,好在我有公司的工作牌、公司工资发放的记录(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和员工购买社保记录。公司现在抵赖,请问律师先生,依据我目前所持证据,我应当怎么办。谢谢

诉讼 2011-01-06 21: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觉得不合理可起诉解决。
  • 1,若你对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2,若要帮助,可随时跟我联系。
  • 向劳动局投诉证据可以推定厂方解雇你的事实。 可以通过反向思维来表述,假如没有违法解雇,那么你的投诉厂方肯定不会给你进行调解,相反会基于违纪事项进行处理,故基本可以推定解雇你的事实,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正判决。 免费咨询,有问必答。
  • 你好,投诉记录无法作为证据证明你和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合同。不服裁决的,可以起诉至法院。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