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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单位工作十三年、曾在97年98年04年签定了劳动合同至今没在签合同,现在单位要与我解除合同…本人今年52岁患有高血压、甲状腺瘤等病,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应怎样补偿,这种情况单位能解除合同吗?谢谢律师

其他 2011-01-07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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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你说的情况,你现在已经视为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法定理由,单位不得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如单位违法解除可以要求赔偿。
  •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主张违法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当然你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你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 如果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补偿。如果单位单方解除你的合同可以要求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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