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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广州市**厂任门卫,01年6月30号入职,09年7月6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厂工资现发给我的工资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60元,其中入职到07年2月厂给的工资标准是700元,07年3月厂给的标准是800元,08年4月厂给的工资是900元,08年10月由于我向厂提意见,老板给我降低到850元至今,请问,我现在向白云区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的经济补偿是如何计算,大概有多少,现请教各位律师,期望回复,谢谢

仲裁 2009-07-18 2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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