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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时间2015年11月28日,21时20分,交通事故地点,礼石线(礼纪墟_石龟路口)万宁礼纪田新村便道下港铺店前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5年11月28日21时20分,当事人陈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从日月湾方向沿便道往田新村方向行驶,非正常驾驶,途径下港铺店前段路段,撞上黄某正常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我想问的是,这个事黄某有必要赔钱给陈某吗?还有经过万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判定结果是这样的,本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当事人成某与黄某的过错造成,但当事人陈某的过错行为在本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发》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黄某承担本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这就是万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处理,我的疑问是陈某承担的主要责任是什么意思?黄某的次要责任是什么意思?

其他 2016-01-02 2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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