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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于今年6月在萧山打工,进厂签合同前口头约定待遇4500元/月(150元/天,每天工作8.5小时),另伙食补450元/月。但签合同时没有注明工资待遇(企业宣称规避个人所得税等),也没有给员工,但还是按照上述约定每月现金结算工资。 10月28日,我叔在工作期间右手食指末梢节约四分之一指尖不幸被机器切断,完全属于工伤(定不了伤残等级),出事后厂方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但是因工伤造成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工伤一次性补助等费用厂方一概不认,老板就承诺给500元了结, 后来向萧山劳保局反映,萧山区推给镇上,镇上协调后回答说公司已为其认定了工伤,并按工伤待遇处理,关于工资计算,投诉人称每月4500元,即每天150元,公司认为这是他所有的工资,内容包括计件和加班工资,工伤休息期间不能有加班工资。目前公司承诺一次性给1500元的工资损失,其他一概没有。 请问镇上的回答是否正确?工资损失实际应该是多少钱一天呢,这种情况还有没有一次性补助呢?谢谢了!

其他 2008-12-31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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