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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期都是每个月8号。后来考虑到和很多节假日在一起。就变更到15号,发了变更通知,后来也拟了工资发放变更时间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但有几名员工因为跟新领导有抵触情绪。拒绝签订补充协议。怎么办?跟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这样算不算违法解除,如果不解除的话,他们拒绝签订,我们仍是15号发,他们提起仲裁说拖欠工资咋办? 因为之前的劳动合同有很多约定不清楚,现在公司打算重新做一个合同出来。所有人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还是有人拒签怎么办? 急切得到相信回答。万谢!

其他 2019-08-29 19:21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主要是举出下发变更通知的证据,你们的行为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即使对方提出劳动仲裁也没关系,这不属于拖欠工资.如果对方拒签合同你能举出证据就不算违法,你可以给对方邮寄劳动合同然后告知什么时间签定.对方有签收就证明收到了.或者你们先申请仲裁要求对方签定劳动合同.
  • 你好:如果拒签,一是按原来的合同,二是解除。
  • 你好:如果拒签,一是按原来的合同,二是解除。
  •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你说的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单位发的上岗证、同事的证明、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识别卡、员工手册等等之类的东西,都可以证明你是公司员工。 3、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4、【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1、以员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显然是违法的,可能会产生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2、如果员工不同意变更工资发放时间,则你们只能提前或者维持现状。但这个问题也不是不能解决,你们可以征求一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讨论,只要三分之二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同意就可以变更了 3、建议不要在原合同有效期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建议向劳动局反映问题
  • 该变更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建议向劳动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 该变更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让劳动主管部门介入,协调一下将事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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