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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广州一民办学校的老师,学校以教学业绩差为由,希望我们自动离职,我们不愿意,校方就说给我们调动工作岗位,由一线教师调动为生活阿姨,这与我们当时应聘的职位不一致,我们不服从,请求校方再作安排,但是校方就说:我就作了调动这个安排,不然你就自动离职。请问校方做法合法吗?我们应该怎么做?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该是用人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我们要求拿回属于我们的劳动合同时,校方百般推脱,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做?

其他 2011-01-12 1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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