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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4月14日来应聘,并开始上班,到现在应有半年多了,但就是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是福利企业)

其他 2011-01-14 2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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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未跟你签订书面合同,你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上是法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根据你的描述公司早应该和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至今未签,公司应该从2011年5月15日开始支付给你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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