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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信用社聘用的合同工,曾任储蓄员、信贷员等职务,后从事押钞等工作,在作案时的正式职务是押钞员,但兼有出纳职责,既兼职分社上存、下拔现金及企业上门收款员,并负责现金出入库。该信用社属于非国有金融机构。一日,甲与同事乙等人从区农村信用社下属各营业网点押钞回到信用社,将收回的70余万元人民币放进金库保险柜后,甲便支开乙,利用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又返回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走70万元人民币后携款潜逃。当天晚上,甲通碰到熟人丙,丙将甲转移到南H楼X室躲藏,并安排甲的饮食起居,为甲购买食物、药品、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

刑事辩护 2016-01-12 1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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