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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4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电动车,在宿迁宿豫区保安乡未及时刹车,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叶*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离开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直接不理伤者,还好家人及时赶到,送往医院进行治疗5天,5天内被告王某消失无踪、层找到对方家属,但是蛮横无理无无法沟通。原告韩**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叶*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三个月,原告叶*于2016年1月14日经医院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尾骨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6个月。”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6-01-17 0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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