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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与张某共同买个一套商品房,是以我的名义按揭贷款共计14万。2005年1月,我与张某协议将该房所用权及按揭转让给张某,并同时委托他全权办理过户及按揭转让手续,协议和委托书都在公证处进行公证。2010年我因买房发现我信用记录严重不良,不能进行任何贷款。到银行查询发现,当年张某并未办理按揭转让手续,一直用我的名义进行还款,逾期还款累计达40余次。但张某在2005年3月办理的房产证上凭我的委托书将房产证办为我和他按份共有,张某占99%,我占1%。现在我能否要求他将协议内容全面履行(将按揭转为张某的)并对我进行赔偿。赔偿怎样主张。

肖像权 2011-01-17 2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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