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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坂田杨美村一家叫***有限公司做会计师,从2010年11月1号上到2010年12月15号,在2010年12月9号正式写了辞职书给老板,12月16号办理好交接手续后领工资时,老板只给我了2000元,当时谈好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公司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任何保险。之后我多次打电话索要我八下的2500元工资,老板均以各种理由推托。 我想请问,是不是一定要提前30天交辞职书?我已经提前7天交了,而且属于试用期。 我该如何要回自己的工资啊?

仲裁 2011-01-19 1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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