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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工作的单位在太原,已工作7年多了,合同是2014年到期,太原的公司是属于北京(总公司)的一个分公司,我只和北京签订了内部的劳动合同,在太原就没有在签合同了。现在总公司要进行裁员,我的职位属于财务部出纳。现在总公司裁员的理由是要不就直接离开,要不就变动岗位转销售部(只留会计,其他人员就不要了)。我想问一下: 一、这中裁员方式是否违法呢? 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有书面通知,单位只是电话通知了。 三、总公司说最多只给2-3个月的补偿,按劳动法,我应该至少拿到7个月的补偿。申请仲裁可以在太原申请码?

其他 2011-01-23 18: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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