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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包头九原区麻池镇西壕口村土地补偿款及安置房分配不公的问题 西壕口村把村民按照到村里的年限分为“三六九等”,把70年以前到村里的人划分为一等村民,一等村民的子子孙孙也是一等村民。婆婆属于一等村民,公公是外乡人,户口不在本村,但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本村。老公出生在西壕口村,一出生户口就随母亲落到了西壕口,至今也有27年了。从各个方面来讲,老公也应该享有一等村民的待遇,但却被村里划分为四等村民,只因为母亲是女性,所以其子女及子孙后代都不能享受同一等男性村民的同等待遇。 试问,这算不算是对女性同胞的歧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何以体现,还是在村里就可以不顾法律的存在。我可以要求村里给我们同样的一等村民待遇吗

其他 2011-10-31 1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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