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在单位工作九年六个月,其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次,(2006年至2007年未签书面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单位不和我们续签合同了,现在单位要让我们写辞职报告,(内容必须写家中有事,不能在单位上班)。写完辞职报告后再与单位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回原岗位上班,如不写辞职报告,就算我们自动离职,并强行停止我们的工作。我们去问领导,领导却说这是国家政策,你们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我想问,他们这样做对吗?我们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

其他 2016-01-24 0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乌鲁木齐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