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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是离休干部,由于住房面积不够,2003年80岁的父亲单位分给他一间,同时又补发了2千多元的房款,(我们有分房和补房款的证据)并让父亲签了字,由于父亲有病没有去看房子,2007年父亲去世后,我们子女一起去看房子,才知这间房子早在1990年单位就已经分给了单位里的另一名职工,人家也有单位的分房证明并有租赁证,和我们的门牌号一样,但面积不一样,我们立即找到离休办,单位承认是失误,但已经继承事实,没有办法,我们十几次找单位,他们说“你们就吃点亏吧,如果真要是缺房住,现在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要不然你们去法院告,我们解决不了。”

其他 2011-01-23 1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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