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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原告),户口所在地在辽宁本溪,男方(被告)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我有他原来的身份证),我想起诉离婚,被告与我是在我的户口所在地所属区的民政局于2013年6月24日登记的,婚后无共同财产,无房产,无子女,且被告在我家居住(但是没有居住证,无从证明他在我家居住过,街道派出所不给出证明)。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欺骗,无工作,甚至家暴,并且透支光我信用卡的钱后于2014年4月突然离开我,行踪不明,只微信联系过一次说他不会回来了!(因为微信被他拉进黑名单所以现在根本联系不上,其家人电话号倒是有,但是其家人态度恶劣,拒绝沟通,现在也时隔一年不联系),总之男方已经离开我近2年,现在我想起诉离婚,请问能在我若必须在被告户口所在地起诉,我除了要必须亲自去起诉外,是否可以请代理律师?因为我现在也在南方打工,来回往返于佳木斯和打工所在地第一是没有那么多时间,第二是路费甚至昂贵,承担不起。像我这种情况有什么办法能够有胜算的起诉成功并离婚成功,请有丰富经验,或是能做代理律师的联系我!!!万分感谢!!

离婚 2016-01-29 16: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你本人必须到庭。还有如果他的户籍所在地出具本人不在本地居住,又下落不明的证据(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你要提供证据证明你上述的说法成立,详情致电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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