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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09年10月买了一套期房,本来应该2011年6月30日交房,由于我着急用房,当时售楼员找领导沟通说可以2011年1月10日交房,但合同上签的6月30日,售楼员说一栋楼的交房时间应该一样,不然房产局不给备案,提前交房签补充协议,与合同同等作用。 现在交房时间已过,开发商那边又说一栋楼不能因为个别几家提前交房,说只能6月30日交,说我们那栋楼其他几家涉及提前交房的已经同意6月30号交,我要求赔偿,业主一直拖延,还说让我起诉他们,走法律程序。 我想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应该按照补充协议赔偿,如果我起诉开发商需要哪些程序。

诉讼 2011-01-25 19: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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