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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们: 你们好! 本人于2003年9月在南京(总部在杭州)一家企业分部工作至今,公司的福利一般(只有社保,医疗保险)现由于公司改革需要,我们有一部分员工将要在09年1月26日前被公司裁掉,华东片区业务归并杭州总部管理,南京这里业务取消,而我在公司已经工作了五年多,并于今年1月1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请问象我这种情况公司应给我多少的赔偿金才是按照劳动法合理的赔偿?并且这个赔偿金是怎样来计算的?那如果公司调我去杭州上班,我可以拒绝吗,他还需要给于我赔偿金吗,如果我去杭州上班,那有出差补贴这些吗 请各位大律师大状师们帮帮小弟,不胜感激!

争议解决 2015-01-24 1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应该有补偿
  •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或因情事变更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你同意去杭州上班,是否有出差补贴,取决于公司内部如何规定。
  • 据你所述的情况看,因签订合同后的情势发生了变更,如你不打算去杭州上班,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或因情事变更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你同意去杭州上班,是否有出差补贴,取决于公司内部如何规定。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你享有带薪年休假,而单位并没有让你休息,应当支付3倍日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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