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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母亲今年45周岁 2010年12月31日与原单位合同到期 经人介绍到一家外资日化企业在某大型超市的片区做理货、导购、促销之类 她因心急社保养老金延续 于2011年1月25日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 负责人口头约定她除缴纳五金外还有1600元工资 并将报销她垫付的体检、超市培训费等费用 但是她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960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2月1日起上调为1134元)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 划去了加班工资这项 而实际操作时一周54h 报销无果 我觉得前后不符 而且过年上班 依照她的劳动合同 她过年期间的工资怎么算 如果只拿到960月工资(包括过年) 我们是否也无计可施 到2月能否要求1134元 是否需要修订合同 此外她还需要注意什么潜在的因素

其他 2011-10-27 16: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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