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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3年后,发现女方和别的男人生的小孩的出生证明,此事在当初离婚诉讼过程中一直不知道,出生证是2015年1月发现的。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但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说损害赔偿索赔请求要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离婚诉讼时没有提出,现在提出,不予立案。但对方的过错证据在离婚多年后才掌握。请问可以向中院上诉吗?以什么理由上诉呢?

离婚 2016-02-10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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