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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9年的工伤,被鉴定為7级伤残,原来按每月20元的伤残津贴补助,请问按现在应每月的伤残津贴应是多少?什么时候开始?什么为依据?

其他 2011-01-28 23: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们可以向劳动、社保等部门反映。
  • 你们可以向劳动、社保等部门反映。
  • 你们可以向劳动、社保等部门反映。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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