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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14年12月18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2月中旬公司找我谈话说愿意补给我全年20%2015年未发放工资部分(我们按年薪制,每月发80%工资,年底发每月20%未发部分共12个月),我同意了,最后工作日2015年12月30日。但2016年2月初,公司发放时只发放了全年20%的0.8,理由是公司要绩效考核,请问我怎么向公司补偿?谢谢!

其他 2016-02-18 2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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