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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矿山经营权转让,但没有收对方的任何费用。因对方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由我方承包其经营的采石厂的矿石,并谈好了单价后因他去安监局办理手续花费了一些费用但他后也因投资太大而终止请问我是否应承担其损失,还有经营权是归他还是归我啊!我之后注销国家补贴了一笔中小企业关闭费用他是否也应分取一部分呢?因为我在转让的期间没有收其一分钱也没有获取任何价值。其承诺也未能实现我应给他补赏款吗?

其他 2011-10-08 14: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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