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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1月因为工作变动,变得没有一天休息,每周工作56个小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12月10日)发放工资时并未计算和发放我公休的加班费,直到12月31日还没发放我的公休加班费(注:该班组工作人员一直都没有休息也没计发过公休加班费).我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关于拖欠工资和未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怎么定义?

诉讼 2009-01-05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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