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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份合同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终止。2016年2月17日公司要求我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我本人认为合同的开始时间应该以我实际签字的日期为准,但是公司以没有签合同的时间内一直给我上交社保为由,要求新的劳动合同应该以2016年1月1日开始,现在存在争议,再加上上周一直在外地出差,所以合同到3月1日仍旧没有签订。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新合同的日期应该怎么填写。谢谢

抵押担保 2016-03-01 13: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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