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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11月进入位于上海的A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至2007年底,2008年初与A公司续签至2009年底。由于国企的重组需要,A公司于2008年底被注销法人资格后并入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管理的B公司作为其子公司,我仍在A公司原岗位工作。2009年初我被调至B公司工作,因原先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到期,所以没有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年8月底因工作调动至B公司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工作,并与C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2月初,B公司领导在没有经过C公司董事会讨论的情况下强行宣布终止我在C公司的工作并回到B公司降级安排新工作给我,我没有接受。试问按照劳动法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其他 2011-02-13 09: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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